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6月2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
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旅游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旅游经营管理、旅游产业规划等旅游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旅游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
第十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经济师职称满5年。
第十一条 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旅游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能够设计实施旅游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推动旅游经济工作有序合规展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旅游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旅游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第十二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一)主持或作为骨干,从事旅游经济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研究、策划、组织和实施本专业领域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总结能力,有较强的处理旅游经营管理活动中疑难和重大问题的能力。
(三)具有讲授旅游专业课程和讲座的能力。
(四)县及县以下单位长期从事旅游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本专业具有独到见解,提出具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
取得经济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成果奖1项或地(州、市)级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地(州、市)级本专业领域重点调研或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1项以上自治区级或2项以上地(州、市)级或4项以上县级本专业领域改革方案、发展规划或行业标准规范,得到相应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制定4项以上本专业领域工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意见建议,被本单位采用并付诸实施。
(五)主持和组织开展旅游企业或景区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组织创新、机制创新、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连续3年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从事本专业工作,因业绩突出被授予行业内自治区级荣誉称号。
(七)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八)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以上经济类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独著)3篇以上;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7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旅游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文旅发〔2021〕6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