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
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生态环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技术支撑、工程与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从事生态环境相关工作期间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先进技术,在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技术标准和规范,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
1.生态环境监测
(1)参与完成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资质认定等工作,本人承担或参与的项目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2)负责完成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3项的监测工作。
2.生态环境科研
(1)具有参与生态环境科研或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地州市级2项;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1项;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1项或地州市级2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环境规划、区划等。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参与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2)参与编制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1项。
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积极学习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参与各类生态环境技术咨询工作,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2)参与本专业中、小工程规划设计和生态环境工程施工建设管理,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的工作成果,通过鉴定(审定)或生产实践效果较好;或参与的生产技术工作有改进,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
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4.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优秀环境质量报告书、优秀环评报告书。
5.从事环境监测人员,能够独立承担经常性监测(取得上岗证)或其他本专业工作,参与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6.参与编制地州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
7.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或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
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参与者。
9.在生态环境工程施工和技术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得到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认可。
10.参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
11.参与本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方面的调查、评估等专项工作。
12.提交独立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条 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行业标准、规范;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备指导助理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
1.生态环境监测
(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科研、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过程的经历,掌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新技术、新方法,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10个项目,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5个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2)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编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所在单位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具有参与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的能力。
(3)参与现场监测或实验室分析工作,通过国家能力验证、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为“满意”1项的;参加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工作,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参与完成当地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生态环境科研
(1)具有参与本级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技术报告的编写。
(2)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科研项目;或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或参与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规划、区划。
(3)参与完成生态环境、野外生态环境观测工作,掌握新技术、新方法,能够准确收集分析、处理观测数据和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负责或参与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2)参与编制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2项。
(3)提出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纳。
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自治区审查审批的规划或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独立完成专题报告或重点章节编写,编制自治区级3项或地州市级4项的环评报告书并通过专家评审。
(2)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大、中型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大型企业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等技术咨询工作5项;或承担大、中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6项;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的生态环境监理2项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2项或地州市级3项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生态环保验收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等。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3项:
1.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
(1)自治区科技奖项或地州市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科研、技术支撑、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上述工作的成果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3)参与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成果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2项;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1项。
(4)被评为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良好”及以上等级,国家级优秀环评报告书三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及以上等次、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二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三等奖及以上。
(5)参与完成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6)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技术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等1项并发布或实施。
(7)参与编制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2项,成果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行业组织评选的地州市级及以上优秀生态建设(修复)工程、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9)参与完成中型及以上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或小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3项,通过验收取得明显生态环境效益;或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
(1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
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自治区级或地州市级科技奖项主要参与人员。
(2)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3)参与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2项,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参与完成本级污染防治重大专项工作2项,并参与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或参与完成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项目2项,成果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为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态损害恢复方案2项已实施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
(5)参与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2项。
(6)参与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实施并取得效益。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及以上。
(8)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地州市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
第十一条 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所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规划;具备指导工程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四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1项:
1.生态环境监测
(1)在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开发、方案制定、实施等工作中负责或主持一个方面的工作。
(2)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并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主持完成年度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编制;或主持编制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辐射等专项工作技术报告。
(3)负责现场监测或实验室分析工作,获得国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满意”2项;参加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等技术工作。
(4)能够独立承担水体、空气、土壤、噪声、生物、生态等20个项目或电离辐射、电磁辐射等10个项目的经常性监测(具备上岗证)并完成相关技术报告编写。
2.生态环境科研
(1)负责或主持生态环境科研或开展重点专项工作、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研究、技术方案制定、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2)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国家级科技项目1项或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或地州市级科技项目4项;或负责完成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或编写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法规、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规划、区划2项或地州市级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地州市级2项。
(3)提出的生态环境对策或污染治理、污染减排等项目建议、实施方案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或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县及县以下单位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纳。
3.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负责或主持固体废物管理、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辐射管理、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自治区级及以上的规划、区划、标准、技术规范、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监管程序、培训教材、管理办法等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编制上述内容1项。
(3)提出加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上述对策(项目)建议等1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4.生态环境工程与技术咨询
(1)主持或负责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编制等一个方面的专项工作。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大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大型企业建设项目清洁生产审核、“三同时”验收、大中型企业污染治理方案等技术咨询工作10项;或承担大型生态环境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10项并通过验收运行;或承担大中型建设工程(建设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生态环境监理3项并通过验收。
(3)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生态环境验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评估、碳核查报告、各类生态环境基础调查、污染防治方案、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等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地州市级6项。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4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两个分类条件之一中的3项:
1.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
(1)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额定限额内)。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专项工作2项并通过验收或获得国家表彰的先进个人;或成果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研究开发的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本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得到实际应用并取得效益。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监测、科研、工程与技术评估等工作,其成果有3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表彰。
(5)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良好”及以上等级,国家级优秀环评报告书二等奖及以上或自治区级优秀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较好及以上等次、优秀环评报告书、优秀竣工验收报告书、优秀评估报告一等奖或自治区优秀设计(含优秀生态环境规划、优秀生态环境工程)二等奖及以上。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国家科技项目1项;或完成自治区级科技项目2项;或2项科技成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的科技成果登记。
(7)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生态环境规划、区划等工作,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或成果有3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成果有2项被地州市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8)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专项生态环境基础调查、遥感调查监测评估、野外生态环境观测等,成果有2项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9)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标准、法规、管理办法、技术规范2项,或参与编制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重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实施方案、绩效评估方案2项并发布或实施。
(10)行业组织评选的国家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的主要负责人,或行业组织评选的自治区级优秀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实施并发挥明显作用);或自治区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故应急处置现场监测或处置工作负责人。
(1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完成大型生态环境工程项目1项或中型2项或小型5项,实施后经有关部门验收,确认可有效解决当地生态环境问题,取得较为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地州市级及以上专项工作2项通过验收,或成果被地州市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
(13)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
(14)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SCI/EI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
2.生态环境技术支撑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
(2)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监管程序等1项,并由同级政府发布实施。
(3)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规划、区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3项,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发布或实施。
(4)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本级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专项工作3项,并完成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的编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或主持完成本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项目3项,并被同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采用;为排污单位提出的污染治理方案、生态损害恢复方案3项,已实施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验收。
(5)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国家或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重大专项业务工作3项,通过国家或自治区验收,或成果被自治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被地州市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采用3项。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研究开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辐射安全与防护、污染物在线监控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通过有关部门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7)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3项,实施并取得效益。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及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及以上。
(9)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在SCI/EI发表生态环境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学科的学术期刊上发表3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
第十二条 附则
(一)业绩成果、著作论文、反映技术水平和贡献的成果及相关材料应为任现职之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二)主持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根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的人员;主要完成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或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可视为同一级别职称,参加上一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按自治区现行政策执行。
(四)各类项目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相应部门组织的验收,通过者须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相关材料。
(五)各类奖项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须附成果鉴定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记。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8月1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