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
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科学研究院
2023年6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方面问题,以及在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研究实习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能够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和工作文件,年平均完成科研成果量不低于5000字。
第十条 助理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满5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2年,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或符合“学历资历”第1条),主持或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地厅级以上委托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并承担相对独立的写作任务。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或基层锻炼一年以上(含“访惠聚”驻村工作、南疆支教等工作),或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1万字,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译文2篇(3000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含要报、专报、舆情信息。以上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符合“实践能力(经历)”第2条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一般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独立完成并公开发表本专业译文2篇(3000字以上),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含要报、专报、舆情信息。以上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2.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成果,被县(市、区)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1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1项。
第十一条 副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在本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或符合“学历资历”第1条),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专题研究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党委直属部委或政府直属厅局、自治区各地(州、市)党委或政府委托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或基层锻炼一年以上(含“访惠聚”驻村工作、南疆支教等工作),或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年平均完成的科研成果量不低于2.5万字,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8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10万字),或2部以上(合著,本人完成的部分不少于1/2,合计不少于15万字);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上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2.在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
符合“实践能力(经历)”第2条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上。
3.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成果,被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2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
第十二条 研究员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地区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或符合“学历资历”第1条),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项目、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或主持完成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或政府下达的研究项目2项,鉴定结果为合格以上。
2.在县(市、区)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挂职,或基层锻炼一年以上(含“访惠聚”驻村工作、南疆支教等工作),或在地(州、市)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年均科研成果量不低于3.5万字,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0篇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公开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15万字),或2部以上(合著,本人完成的部分不少于1/2,合计不少于20万字);公开出版专业译著1部,内容应对本专业理论研究或实际应用研究有借鉴或参考价值(独立完成,字数不少于10万字,该项条件需同时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以上条件符合其一即可。
2.在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第一作者)以上。
符合“实践能力(经历)”第2条的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在国家权威报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以上。
3.独立或参与撰写的决策咨询报告,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密切相关的内部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纳入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3项以上,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22日,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社字〔202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