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55分—59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合格标准为50分—54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三、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疆内有效。南疆四地州50分—54分的,发放自治区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标注“南疆四地州”,仅在南疆四地州有效。
四、达到自治区和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五、考试合格人员在办理证书时,需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登记表》一式一份,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报《新疆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盘并填写《申领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一式两份,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相关证书后,到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