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 |
乌 鲁 木 齐 市 教 育 局 | |
乌人社〔2015〕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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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
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中小学、幼儿园:
2014年,乌鲁木齐市启动新一轮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现就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公立学校的编外教师,可以按照市人社局、教育局《深化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乌人社〔2014〕300号)规定进行职称评审,申报职称不受职数限制;评审要求参照《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乌人社〔2014〕332号)》及相关附则、说明。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需同时具备毕业证和学位证,且所学专业与任教专业一致、所在单位有空缺职数的,经所在单位申报、主管局审核,报送市职改办审批通过后,即可予以聘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以及公立学校的编外教师不进行初聘(授予)工作。
三、凡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本科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先参加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以上者,可按照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要求(不考虑受聘二级教师年限),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根据幼儿园教师工作特点,制定《乌鲁木齐市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全市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按照此标准执行。
五、向特教教师进行政策倾斜。每年度的职称评审,对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特教教师,确保一定的通过率。
六、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原则上需有1年以上在其他学校(幼儿园)支教交流经历;专职教研员和农村学校教师视作已具备交流经历;校级领导在其他学校(幼儿园)支教、轮岗、交流、挂职经历视作交流。
交流需在任现职期间进行,交流经历提供教育主管部门文件、协议书、交流年度课时量和交流单位的工作鉴定。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2015年9月16日
乌鲁木齐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