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向自治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8〕5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9〕40号)和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乌人社函〔2019〕365号)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度我区企业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级职称管理部门和自主评审单位,负责驻区企业工程系列(专业)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和建筑、机械电子2个专业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申报评审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网上申报、审核:2019年8月22日至9月10日,申报网站: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wlmq.xjzcsq.com/。
(二)报送纸质材料:2019年9月16日至9月29日。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上通过形式审核后,由各企业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专人统一报送本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纸质材料。纸质材料包括:
1.《申报职称材料专用袋封面》,需自行登录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系统,进入“我的申请书”点击“封面打印”后贴在申报材料档案袋上;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两份,均要双面打印;
3.继续教育证书和单位公示结果;
4.2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必须与个人申报系统是同一版本,自行粘贴在A4空白纸上,照片下方备注姓名,用于办理证书使用。
(三)召开评审会: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评审结果公示: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结束后,评审结果将于11月中旬在乌鲁木齐市职称评审系统(http://wlmq.xjzcsq.com/)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发文、制证及材料清退: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于11月中下旬进行文件制发并完成证书办理及评审材料清退等工作。
三、评审事项
(一)参评人员范围。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及审核时限。各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及所在单位须在9月1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9月29日前完成纸质材料的报送,超过申报时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社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工程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做要求(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专业除外)。继续教育按照《关于乌鲁木齐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乌职改办〔2016〕37号)要求执行,自2016年起连续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须完成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2019年前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有效期顺延一年。2019年前参加专业考试(测试)的,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
(四)推行代表作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论文不做硬性要求(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专业除外),评审人员的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和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均可替代论文要求。全面实行专业水平答辩制度,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实际和专业知识进行答辩考核,替代原有的论文答辩。
(五)参加“访惠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也可免于参加现场答辩(现场答辩环节实行量化赋分的,按照当年参加该专业现场答辩人员的平均分值予以赋分)。连续参加上述基层服务工作三年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直接认定高一级职称。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申报人须按要求填写申报信息、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负责审核单位所有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重点审核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任年限、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继续教育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所在单位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手工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盖章。本单位内部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各项栏目的填报材料均要求扫描上传正向、清晰的电子版材料,如有漏传、错传、不传的一律视为没有相关材料(其中单位公示结果、个人承诺书等材料应上传至“其他附件或证明材料”栏目中)。
(四)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查,谁负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单位相关责任人,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18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被处理单位三年内取消参评资格,个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处理结果将在全市予以通报。监督举报电话:(0991)3757257。
(五)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申报高级700元/人,申报中级500元/人,申报初级300元/人;
(六)评审材料申报审核、清退地址及联系方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校园路107号北大科技园2楼211室。
联 系 人:张旭东
咨询电话:(0991)3757772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