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电子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通职称工作服务“最后一公里”,在全区范围内启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全面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发证一体化,为自治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的,可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下载或打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电子证书》(以下简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原纸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评审(含初定、认定、授予、考评结合)或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二章 发放办法
第四条 自2020年起,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称电子证书;对2019年以前取得职称的,采取纸质证书与职称电子证书并行管理的方式。
第五条 原纸质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可通过管理平台申领职称电子证书,并按属地原则或按系列(专业)加盖现行职称电子证书印章。
第六条 对从疆外单位(含驻疆单位、军队转业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引进(调入)我区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后,纳入自治区职称电子证书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职称电子证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数据采集、档案建立、证书编号、电子印章备案等工作。
第八条 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职称电子证书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职称电子证书的管理工作,并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自治区自主评审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职称电子证书的管理工作,并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息查验
第十一条 职称电子证书设置二维码、电子印章等多重数字化防伪。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新疆人社网络办公平台“新疆智慧人社”、新疆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及管理平台实现职称电子证书信息查询和验证。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规范使用电子证书,严禁伪造、篡改、滥用。违规行为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五章 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按职责权限,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信息数据,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职称电子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电子证书的数据传输、信息共享、安全备份等工作。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按职责权限做好职称电子证书的数据备案、归档、监管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有效利用和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须通过管理平台开展职称评审(含初定、认定、授予、考评结合)工作,生成职称电子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遇相关问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