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做好2017年度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要求的我区各级各类档案馆、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2、申报中、初级职称的档案人员,所在地州有档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应在当地申报,不属于自治区申报范围。
3、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要求,公务员身份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评审条件
申报档案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评审条件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档案局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12〕131号)文件执行。
三、评审需报送的材料
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的方式开展。网上上报材料方法: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系统”(www.xjzcsq.com)进行注册、登录,并按照要求填写(上传)相关材料和附件,提交上级部门逐级审核并推荐至自治区档案系列评审委员会。往年已申请职称但没有通过人员,今年继续申报该申请书的职称,在原申请书基础上修改即可申报。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高、中、初级职称的人员还需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需报送的申报材料
(一)需要存档的材料(不装订)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打印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高、中、初级均为一式二份,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2、《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
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打印出《自治区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推荐表》,由所在单位及地、厅人事职改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高、中、初级均为一式二份,使用A4纸正反面打印。
3、公示结果 注明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公示期间有无异议。
4、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2014年—2017年) 电子证书打印件。
5、继续教育证书 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或《自治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教育免试审批表》(可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经所在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区属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
6、从事档案工作年限证明 初次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直接申报中级的人员、县级大专学历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从事档案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需给档案专家提供的纸质材料(除原件外需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封面(写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职务及联系电话)
2、申报材料目录(顺序号、内容、页号、备注)
3、《推荐评审档案系列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表》(见附件)使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印章不得复印。
4、业务自传 重点说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签署“已审核,情况属实”意见并加盖公章。
5、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2014—2017年)电子证书复印件。
6、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7、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8、任现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9、档案专业获奖证书任现职以来档案工作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10、2014-2016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11、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档案专业具有代表性的论文、专业著作原件、复印件。
著作需报送封面、版权页(有主办单位名称、刊号或准印证号)、目录及内容复印件1份。论文需报送所载刊物封面、版权页、目录及文章正文复印件1份。论文、著作以笔名发表的,须由出版单位出具证明。论文以汉语言文字以外的语言文字发表的,须将文章题目、作者、内容提要翻译成汉语,并由出版单位签署“情况属实”意见,由出版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初级不需上报。
4—11项纸质材料均需电脑扫描原件后网上报送,扫描上传后请放大观看,务必保证清晰度。凡因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格式不正确、资料缺失、清晰度不够等引起的后果均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四、评审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个人诚信承诺制度,在网上申报时,应在“任现职以来个人工作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五年内不得申报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并承担一切责任”。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在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单位意见栏时应注明“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对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并签署“已审核,与原件相符”意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
3、根据新人社函[2017]175号文件要求,在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参加“访惠聚”驻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村管寺工作、南疆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的技术人员,可以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和评审中的答辩环节。根据新人社函〔2017〕328号文件精神,2017年申报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计算机成绩不作要求。
4、档案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须经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自治区档案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请,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评审函委托国家档案局评审。外省(市)或中央驻疆单位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自治区评审的,必须由该单位的人事(职称)主管部门(省、部级)出具委托评审函,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同意并开具委托函后方可参加评审。
5、报送正式纸质申报材料必须用A4纸双面打印按要求装入档案盒内,档案盒上写明申报人单位、姓名、申报职务及联系电话,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汇总后一并报送。凡不符合标准或逾期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由申报人或推荐单位自留底稿,复印件一律不予清退。
五、注意事项
1、网上审核通过后可缴纳职称评审费,汇款请注明“档案职称评审费”,报名时出具汇款单据。
单位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馆)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
银行帐号:3002010109026400955
开户行行号:102881001013
汇款时间:9月1日至9月20日(提前或逾期不予接受)
2、评审收费标准: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每人600元,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每人500元,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每人400元,申报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者每人300元。
六、报送材料时间及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7月10日至8月31日。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9月1日至20日。
报送地点:乌鲁木齐市三道湾路99号自治区档案局综合法规处109、104房间(自治区档案专业职称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1—2388518 2388516
联 系 人:王国华 崔修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专业
职 称 改 革 办 公 室
2017年7月3日